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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缝制协会:行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流程

来源:中国缝制设备网作者:时间:2012.08.10

  根据行业目前知识产权现状,中国缝制协会出台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暂行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范管理,维护行业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引导行业尊重知识产权,避免轻易采取司法途径。

      由中缝协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日常工作由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凡协会会员企业,均可依据《办法》,向科技委办公室提出调解请求。

  提交资料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请求书;能够证明该知识产权有效的证明文件;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请求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期限和权限);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人须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

  科技委办公室收到调解请求书和相关材料后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和相关材料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愿意调解的答复:被请求人愿意调解的,科技委办公室应当在7日内作出进行正式调解的决定,并在作出进行正式调解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的或者在书面答复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科技委办公室不进行调解,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科技委办公室在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请求后,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纠纷调解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其成员原则上从协会科技委员会、专家中产生,专家小组成员应与纠纷各方无利益关联。科技委办公室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调解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机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科技委办公室指定。专家小组召开纠纷调解会议,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询问,明确提出调解意见,并将参加人员和调解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参加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判定标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与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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