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小改”亮点多
来源:服装时报作者:时间:2013.05.29
1994年至今,时隔20年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线下零售模式创新、电子商务异军突起、信息化进程加快……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内容已无法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于是,在2011年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已着手研究修改工作,就在今年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消法修正案)。
此法案一经颁布,便在社会上引起反响,《服装时报》记者查看修正后的消法草案,发现新法案较现行总计55条消法新增5条,并进行了45处修改和补充,这其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产品召回、消费者后悔权、“三包”政策尤为被关注,同时这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最为关注的:“本次消法修正案的几大政策亮点包括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产品召回制度、公益诉讼。”
★后悔权 消费者再冷静一会儿
近年来,网络、电视、电话的经营渠道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形式从“有形”过渡到“无形”,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这类购买形式的时候,只能通过图片、视频、文字了解产品信息,而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9.27万件起,其中质量问题占比将近41%,售后服务占比接近21%。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上述两个问题在整体投诉案件中的占比约为66%。
此次消法修正案中第28条最引得消费者关注,里面提到: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消费者所享有的“后悔权”便是消法修正案最显著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消费者经常做出在商家忽悠下冲动消费的举动,但事后觉得后悔想要退货却不可得,应该给人几天“后悔权”,特别是大宗商品更应如此。这也有利于企业进一步规范营销行为,扭转“吹牛不上税”的陋习。“对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特殊方式的‘非面对面’的购买行为,应该允许消费者有个‘冷静期’;再者,‘非面对面’的购买行为,商品与实际难免存在差距,允许无条件退货,更能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李伟民说道。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后悔权适用应限于非现场交易,宽泛适用的后悔权或催生霸王消费,冲击交易安全和公平交易。
李伟民认为,此项条款中“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的规定,大大限制了“后悔权”的行使,如果处理不当,实践中,食品、药品、服装供应商都可以拿该规定说事,模糊了退货商品间的界限,对消费者的“后悔权”影响非常大。对此,他建议删除“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的规定。
表面上看来,这项条款似乎有些“委屈”了商家,“但其实对商家来说,可以赢得消费者信赖,可以更多地占领市场,最初阶段,可能会面临退货的压力,但是也可以从中对货品信赖度做评估。”李伟民说道。
随即,《服装时报》记者就登录了淘宝网,试图了解淘宝卖家对“后悔权”做出什么举措。记者发现,虽然多数卖家对“后悔权”的实施并不感冒,但一些成熟店铺设立了“买家须当快递面检查物品,否则概不退换”等条件。也有淘宝卖家指出,由于物流环节对产品损害无法把控,所以采取售出前拍照留证据的措施,以免个别消费者恶意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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