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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印染企业将面对环保高压红线

来源:网上轻纺城作者:时间:2013.11.27

导读: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印染企业环境守法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导则》针对全国范围内新、改、扩建以及现有的纺织印染企业,从立项建设到日常管理全过程,引导和规范印染企业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导则》总共91页,信息量非常丰富,为此本报记者对《导则》进行了梳理摘要。

  为什么出台《导则》?

  ●提高印染企业守法的能力和水平

  ●发挥企业环保的积极性

  《导则》制定是为提高纺织印染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使纺织印染企业从立项建设到日常管理,都能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维护纺织印染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持续改进环境行为,降低环境违法风险,实现企业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纺织印染行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服务纺织印染企业科学发展。

  哪些企业适用《导则》?

  ●国内新、改、扩建的印染企业

  ●现有的纺织印染企业

  《导则》主要包括纺织印染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守法依据、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纺织印染建设项目环境守法、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措施、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本导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改、扩建以及现有的纺织印染企业。

  《导则》解释了哪些术语?

  ●给17个行业术语进行了定义

  《导则》给17个行业术语进行了定义。包括:印染、纺织品、前处理、烧毛、退浆、煮练、漂白、丝光、碱减量、浴比、染色、印花、整理、印染废水、印染废水回用、排水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20部法律 

  ●3条法规

  ●14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个标准和规范

  《导则》中规定的内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20部法律。3条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涉及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4条。12个标准和规范包括:《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3号)、《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T185-2006)、《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

  对印染企业有哪些明确限制?

  ●在风景名胜区等地不许新建

  ●新改扩建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

  ●新鲜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对印染行业的准入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

  新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

  新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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