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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印染企业将面对环保高压红线

来源:网上轻纺城作者:时间:2013.11.27

导读: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印染企业环境守法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导则》针对全国范围内新、改、扩建以及现有的纺织印染企业,从立项建设到日常管理全过程,引导和规范印染企业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导则》总共91页,信息量非常丰富,为此本报记者对《导则》进行了梳理摘要。

  新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要能满足1∶8以下的工艺要求;拉幅定形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隔热板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大于15℃。

  现有纺织印染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支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设备工艺水平,凡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必须结合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才可允许新改扩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印染项目限制类生产工艺和设备有: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绞纱染色工艺;亚氯酸钠漂白设备。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有: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锯片片数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压力吨位在4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20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纺织印染企业要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纺织印染产品。纺织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管理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2014年1月1日起,重点监控企业要制订自行监测方案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按要求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申报表格

  ●每年1月15日前,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为了方便企业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订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情况,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制度。

  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相关的申报表格。

  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地填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下一年度1月15日之前填写完毕及时交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下一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主要内容:(1)纺织印染企业排污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2)纺织印染生产工艺示意图;(3)纺织印染企业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4)纺织印染企业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污情况,包括:排放浓度、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等;(5)纺织印染企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须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视为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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